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B
2022/12/08 16:18:44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1.目的、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对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满足有关规定。
适用于认证公司所发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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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 于本程序中引用的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3.职责
3.1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批准签发各类管理体系、产品认证、服务认证证书。
3.2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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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综合管理部通报 CNAS 对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及相关证书使用要求的信息,负责认证证书内容的审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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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认证证书及通知书的制作。
3.3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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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认证证书样式和认证机构标志设计、备案以及空白证书的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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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类认证证书的发放管理。
3.4市场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换发、补发管理以及证书发放后的证书与标志使用的监管。
4.工作程序
4.1证书的基本内容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样式和认证机构标志的设计,经技术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上报CNAS予以备案。
认证证书的内容应符合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产品认证机构要求》、CNAS-SC25《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的规定,正确使用。通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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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名称应能明确体现认证领域,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产品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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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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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服务认证标准、认证规范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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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应在证书上或证书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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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日期、认证有效期、再认证日期或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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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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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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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认可标识和认可注册号,以及国际互认标志;(暂不适用)
中福认证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 认可状态。目前只获得CNAS认可,在认可范围内,全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 认可状态。在 CNAS 的认可范围内, 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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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印章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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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查询方式。(除注明:“可登录本机构网站查询”外,还应当注明:“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4.2 证书的文档形式与文种
本机构发放的认证证书有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形式。电子证书的证书编号、有效期限与纸质证书一致,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的文种组合分为:中文一个,或中文、英文各一个。需要时,也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4.3 证书编号
4.3.1 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领域管理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证书编号。
4.3.2 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编号规则如下:
*** ** ** **** ** *-*
子证书分号:多场所子证书在主证书注册号后加分号:-1,-2,…
组织规模:大型组织为L,中型组织为M,小型组织为S
审核类型:初次认证为R0, 第一次再认证换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换证为R2,…
本认证机构当年发出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1,0002,…
认证领域代号:QMS为Q1,EMS为E1,OHSMS为S1,服务为C1
证书发出年份:后两位16,17,…
国家认证机构认可注册号:278
4.3.3根据获证组织的规模,在认证证书编号中加后缀L、M或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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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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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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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4.3.4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布发子证书时,子证书的编号在注册编号后加注“-1、-2…”。
4.3.5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可通过再认证审核换发证书。再认证证书,应按4.1条款关于证书内容的规定重新赋予证书编号,并在认证证书编号后加后缀“R”。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再认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为“R2”,依此类推。再认证后认证决定之日为换证日期。
4.3.6撤消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原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启用。
4.4证书有效期
4.4.1经中福认证机构初审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对认证有效期的表述如:
颁证日期:2021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
4.4.2经中福认证机构确认实施转换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延用原来的有效期,同时在有效期下方标注出转换日期。对认证有效期的表述如:
原颁证日期:2021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换证日期:2024年8月10日。
4.4.3必要时,认证证书将带有“二维码查询”功能,获证客户或任何需求方通过“二维码扫描”,可以快速、便捷的查询证书有效状态,同时也起到了“获证客户如何保持认证证书”的提醒功能。
4.5证书的印发
4.5.1认证证书、保持/恢复通知书的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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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决定批准后,技术部应在当日根据 4.3所述规则给出证书编号,核对、确认《证书内容确认单》和《审核报告》中有关认证范围表述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按组织所需认证证书文种组合印制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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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通知书的印制应保证质量,证书内容差错率(非人为因素不计入)控制在 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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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通知书印制完毕后,将证书/通知书文本移交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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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根据到款情况及时填报《认证证书/通知书发放审批表》,经财务部确认核发后,注明邮寄人及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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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证书管理员按邮寄信息的要求予以邮寄,并做好登记。
4.5.2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的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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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停/撤销或主动提出注销的企业,由技术部按暂停/撤消/注销认证注册资格审批意见印制《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或《撤消/注销认证资格通知书 》,并于每月5日前移交综合部通过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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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证书管理员核对无误后移交市场部,由市场部负责发放委托方,综合部作好发放登记。
4.5.3认证地址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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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地址,即认证审核地址。审核地址也可以明确为办公地址、生产地址、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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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时,允许只打印一个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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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同时,两个地址均要打印,并注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审核地址。
4.5.4对于多场所认证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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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获证组织颁发一份带有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认证证书(主证书),给予一个注册编号,注册范围为整个管理体系的范围,与认证相关的所有固定场所的名单发布在证书附件上,并应清楚地注明认证的活动是在名单上的所有场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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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认证覆盖的组织的每一固定场所发放一份子认证证书(子证书),注册范围是该场所的覆盖范围,不能大于主证书,并清楚地引用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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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部或任何场所没有满足维持认证证书的必要准则,认证证书将被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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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为此,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向它通报任何场所的关闭,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将被认证机构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其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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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认证决定管理程序》进行扩大认证范围的,经监督/再认证后,新的场所可添加在现有的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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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认证文件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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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以该场所、该法律实体的名义颁发认证文件,或误导该场所、该法律实体被认证(被认证的是客户组织),也不应包括该场所、该法律实体的过程、活动符合规范文件的声明。
一旦任何场所不能满足保持认证的必要规定,认证文件将被整体撤销
4.6证书的换发
4.6.1在认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应及时向认证公司说明,填报《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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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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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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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组织认证场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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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注册依据的标准的改变或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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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CNAS标志的证书在认可评审批准后获得认可资格后,通过相应策划和审核,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换发带CNAS标志的证书
4.6.2获证组织名称变更时,市场部收到获证组织填报的《获证组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及工商局的更名证明和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后,填写《证书内容变更审批表》,转技术部复核后换发认证证书,同时发放《认证批准/认证信息变更通知书》。
4.6.3认可评审通过后,原颁发不带CNAS标志的证书,通过相应策划和审核,换发带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由市场部填写《证书内容变更审批表》,转技术部复核后换发认证证书。
4.6.4扩大认证范围和获证组织认证场所变更,以及认证注册依据的标准的改变或换版,不能直接换证,可通过专项审核或结合监督/再认证审核换发认证证书。
4.6.5缩小认证范围变更,可直接或结合监督审核后换发认证证书。
4.6.6有效期内换发的证书,证书编号及认证有效期保持不变,但应注明换证日期。
4.6.7换发证书的费用收取、原证书的回收、新证书的发放,由市场部负责。
4.7证书的补发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时,技术部在收到获证组织的补发申请书(原件)后,应为获证组织补发认证证书。补发的认证证书应确保与原认证证书完全一致,并标注出补发日期。
补发证书的申请受理、证书发放以及费用收取,由市场部负责。
4.8证书错误的修改
4.8.1 由于中福认证机构内部原因造成的证书错误,由技术部填写《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免收获证组织费用,换发新证书。
4.8.2由于获证组织原因造成的证书错误,由市场部填写《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收取相关费用,经技术部复核确认后换发新证书。
4.8.3原证书的回收及新证书的发放,由市场部负责。
4.9认证机构徽标、认可机构徽标的示例
4.9.1管理体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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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经认可后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志采用IAF-MLA/CNAS 联合标志与认证机构徽标,非紧密方式使用,具体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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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认标志 CNAS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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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加上中福认证标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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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认可标识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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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MANAGEMENTSYZF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M 代表管理体系。
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采用CNAS认可标识,具体样式如下:
在这里加上中福认证标志与
CNAS认可标识并列。
本公司产品认证经认可后采用CNAS认可标识,具体样式如下:
本公司服务认证经认可后采用CNAS认可标识,具体样式如下:
在这里加上中福认证标志与
CNAS认可标识并列。
其中,“PRODUCT”代表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 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P 代表产品、过程和服务。
4.9.2 本公司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与中福认证的名称和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4.9.3 中福认证使用 IAF-MLA/CNAS 标识由 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4.9.4 未获得认可的服务认证机构不得针对服务认证使用 IAF-MLA/CNAS 联合标识。
4.9.5本公司向获证客户颁发的“获证牌匾”时,其牌匾中有关认证标志的使用,与认证证书的要求相同,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 CNAS 备案。
4.10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的使用
4.10.1认证证书是认证公司颁发给获证组织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获得认证公司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以复制使用。
4.10.2认证标志是公司发布的认证专用标志,产权属于中福认证。获证组织在使用公司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方添加认证证书注册号,也可同时使用认可机构标志,认可标志的使用按4.9的要求。认可机构标志不可单独使用。
4.10.3认证标志可以用在有关文件、文具、邮政信件和出版物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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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认证公司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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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宣传认证标志的含义,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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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批准使用范围外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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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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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产品也获得认证。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 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 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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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认证服务认证获准CNAS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 按照要求在获 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CNAS认 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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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证组织被认证公司暂停认证资格时,同时暂停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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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获证组织被认证公司撤销认证资格时,认证公司将停止其证书及其标志的使用权利,并报认可委员会备案,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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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注销认证的获证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即将证书交回认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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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认证公司在认可范围内,如果客户希望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 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 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 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 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 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 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 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 CNAS 认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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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当确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满足 ISO 9001 标准和GB/T50430 规范的要求时, 可以为组织颁发符合 ISO 9001 和GB/T50430 的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上应清楚的注明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及认证依据标准为GB/T50430 和ISO 9001。颁发依据为GB/T 19001/ ISO 9001和GB/T 50430 的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带有CNAS 认可标识,但该证书不得带有IAF-MLA/CNAS 联合标识。
l) 中福认证公司目前只寻求CNAS的认可。如果将来获得包括 CNAS 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中福认证公司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 标准,不应将 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 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 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m )中福认证公司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4.11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的监管
4.11.1 中福认证与获得认证的组织 签署有关使用CNAS认可标识 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 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监督方式包括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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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监督:审核部委派审核组实施监督/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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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和指导:在证书有效期内,市场部应关注客户投诉、证书真伪询问等相关信息,识别获证组织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
4.11.2违反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处理措施
如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滥用、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和标志者,市场部应及时通知误用或非法使用者,必要时视其造成后果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求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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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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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认证资格,要求获证组织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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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严重时,撤销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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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违规的获证组织,以消除任何违反上述使用要求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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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和伪造认证公司认证证书的,要求组织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5. EC9000认证证书认可标志的使用
5.1 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21号)规定:“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5.2 该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ISO9001和GB/T 50430。”
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境外招投标工作,需要单独取得ISO9001认证证书时,具有能力的认证机构依企业申请可向已取得GB/T 19001和GB/T 50430认证的获证组织单独颁发ISO 9001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5.3 中福认证南京公司,在EC9000或CNAS认可后,颁发依据为GB/T19001/ISO9001和GB/T 50430的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带有CNAS认可标识,但该证书不得带有IAF-MLA/CNAS联合标识。
5.4中福认证南京公司,向建筑施工组织单独颁发的ISO 9001认证证书可带有IAF-MLA/CNAS联合标识,但该证书的认证范围及证书注册号码应与依据GB/T50430和GB/T19001标准的认证证书相同
5.记录
5.1 ZF/CX/JL-11-01《监督审核保持/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5.2 ZF/CX/JL-11-02《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
5.3 ZF/CX/JL-11-03《撤销/注销认证资格通知书》
5.4 ZF/CX/JL-11-04《认证批准/认证信息变更通知书》
5.5 ZF/CX/JL-11-05《QMS认证证书》
5.6 ZF/CX/JL-11-06《EMS认证证书》
5.7 ZF/CX/JL-11-07《OHSMS认证证书》
5.8 ZF/CX/JL-11-08《认证证书/通知书发放审批表》
5.9 ZF/CX/JL-11-09《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