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资格管理程序B
2022/12/08 16:19:20认证资格管理程序
1 目的
制定本程序以确保公司的认证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获证组织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和证书自动失效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中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证书的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证书自动失效的管理。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证书的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批准。
3.2 技术部负责认证资格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的控制;
3.3 综合部负责更新获证组织数据库的信息。负责在有相关方(包括认证客户、顾客、认可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等)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认证客户的证书状态信息(包括暂停、撤消、恢复、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3.4 综合部负责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失效证书管理。
4、工作程序
4.1 授予(更新)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1.1 授予(更新)认证资格的条件
a)认证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b)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资质;
c)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再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e)认证申请方已与公司签署认证(再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及公司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f)认证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g)组织应积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需采取纠正措施,且方案正在得到落实; 满足标准要求的OHSMS认证证实了组织的管理体系在实现包括合规义务的履行等方面承诺的有效性,而且提供了组织持续合规的基础和支撑。
h) 认证之日前一年内(至少),未发生过重大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i)组织的管理体系在原证书有效期内良好保持并按期接受了公司的监督审核。
j)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再认证的现场审核及不符合项关闭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完成),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
4.1.2 授予(更新)认证资格的程序
a)公司向认证申请方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认证申请方已知悉并理解;
b)认证申请方向公司正式提交《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认证申请方与 公司 签署《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认证(再认证)费用;
d)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
e)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经公司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准则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审核组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同意推荐认证注册的结论意见;
f)经 公司 认证决定小组审定,认证决定小组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并经验证有效,认为受审核方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授予认证(再认证)注册资格的条件,报公司 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批准签发认证证书;
g)公司向认证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并授权使用认证标志。
h)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在认证决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日期之后,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2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2.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认证范围在其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b)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准则要求;
c)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及公司有关的规定;
d)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f)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抱怨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获证组织能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获证组织履行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i)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获证组织发生或需要变更,获证组织填写《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遵守公司有关变更的规定;并按《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执行。
4.2.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4.2.2.1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内始终接受公司的监督,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公司的监督审核,如果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审核组长做出保持认证资格的决定,并由公司向获证组织颁发监督审核通知书,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时,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客户的认证,而无需对这一结论进行独立复核:
a)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不符合或其他情况,认证机构有制度要求审核组长向认证机构报告需由具备适宜能力且未实施该审核的人员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保持认证;
b) 具备能力的认证机构人员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活动进行监视,包括对审核员的报告活动进行监视,以确认认证活动在有效地运作。
4.2.2.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公司 将变更要求以公开文件及其他方式通报获证组织,执行《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并经 公司 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4.2.2.3需要换发证书情况下,执行《机构间证书转换管理程序》,经必要的审查(审核)和公司 认证决定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获证(申请)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换发认证证书。
4.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3.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b)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c)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d)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获证组织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4.3.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获证组织向公司提出扩大意向,公司向获证组织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
开文件,获证组织已知悉并理解;
b)获证组织向公司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需要时,获证组织与公司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符合认证标准;
e)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经公司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推荐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意见;
f)经公司认证决定小组评定,或认证决定小组评定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扩大认证范围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中的具体规定。需要时,应识别扩大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证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4.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4.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b)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环境风险或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管理体系中剔除掉;
c)组织不再生产某类产品或不再提供某种服务
d)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客户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与客户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4.4.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获证组织向 公司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需要时,公司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原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c)经公司认证决定小组评定,认为获证组织缩小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要求,报 公司 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d)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公司 修订认证合同;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需要时,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4.5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5.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
a)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证明材料须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材料;
b)获证的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c)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证明材料须附原因说明,并注明上次审核日期。
d)未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本公司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应证据;
e)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公司得到妥善处理,证明材料须附表述具体情况的报告;
f)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绩效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证明材料须附相应材料或说明;
g)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证明材料须附国家有关要求的文件;
h)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i)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证明材料须附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分析报告或追踪审核报告。
j)违反与 公司 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条款内容。
k)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l)其他不满足公司认证要求的情况
m)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n)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o)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4.5.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4.5.1条款所述情况,审核组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技术部;经公司认证决定小组审定通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技术部依据认证决定的结果,填写并向获证组织发送《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
b) 非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4.5.1条款所述情况,业务部应将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写入《暂停、撤销认证决定申请表》,并在暂停日前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制作《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并在暂停认证资格当日向获证组织发送(法定假期或休息日顺延)。
c)综合部负责在公司网站上和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并要求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公司应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获证组织暂停信息应在作出认证决定2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需报认可机构,详见《认证信息管理程序》。
d)多数情况下暂停期将不超过6个月,一般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档,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3个月或6个月作为暂停期限,并在《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中写明。未能按规定时限接受再认证审核办理的暂停,不能超过证书有效期。
4.6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6.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a)受审核方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b)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公司就此事故进行追综审核的审核报告,表明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c)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公司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d)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e)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4.6.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当获证组织在认证暂停期间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审核组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其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如符合要求,审核组提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意见,并上报技术部; 经公司认证决定小组审定,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作出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技术部依据认证决定的结果,填写《认证决定审批表》。
b) 综合部在公司网站上和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更新证书状态。获证组织恢复认证资格后,应在做出认证决定2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详见《管理体系信息通报管理程序》。
4.7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7.1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a)破产、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获证组织,证明材料须附违反公司规定的具体说明 ;
b)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及对不符合纠正情况跟踪验证的情况报告;
c)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情况,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超过《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中规定的暂停期限,证明材料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
d)发生影响质量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经调查(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
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证明材料须附相关调查分析(审核)报告。
f)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消证书,需附组织撤消证书申请,并加盖组织公章。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
g)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h)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7.2 撤消认证资格的程序
a)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4.7.1条款所述情况,审核组提出撤销认证资格的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技术部;经公司认证决定小组审定通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做出撤销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技术部依据认证决定的结果,填写并向获证组织发送《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
b) 非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4.7.1条款所述情况,业务部应将撤销认证资格的原因写入《暂停、撤销认证决定申请表》,并在其暂停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制作《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并于撤销认证资格当日向获证组织发送(法定假期或休息日顺延)。
c)综合部负责在公司网站上和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公司应使认证资格的撤销信息可公开获取,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获证组织撤销认证资格后,应在作出认证决定2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需报认可机构,详见《认证信息管理程序》。
d)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愿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时,可以由其授权人正式(盖公章)提出申请,交还证书原件,并保证不在任何场合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经公司执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撤消证书。
4 .8 证书的自动失效
对于到期自动失效的获证组织,业务部依据失效证书名录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加以“失效”标识,并不显示在网络信息查询中。
5 相关文件/记录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书》
《暂停、撤销认证决定申请表》
《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